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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顽疾将有“规”可依
旅游业顽疾将有“规”可依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0-11-15 19:52   浏览次数:

  出去旅游被大旅行社“卖”给小旅行社怎么办?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旅游团被要求额外支出费用怎么办?导游带去购物却买回来一堆假货怎么办?旅游中参加涉险活动时意外受伤该怎样担责?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支持,过去很多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选择忍耐和默认。随着11月1日《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这些旅游行业的顽疾有望解决。

  赋予游客单方解除权

  《规定》出台前:

  2001年春节期间,本市一家公司19名员工组成家庭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7日游。因天气原因,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游客拒绝登机。事后19名员工起诉该旅行社,要求返还全部团费,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规定》出台后:

  因天气原因航班延误,导致游客损失,非旅行社所能控制,游客应尽可能将自己的损失减少。击水律师事务所杨雪律师称:该《规定》出台后,赋予了游客单方的合同解除权。今后游客再遇到此种情景,无须征得旅游行社的同意,即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且旅行社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故意减少景点可双赔

  《规定》出台前:

  2009年8月,某公司组织28名员工参加了昆明、丽江、中甸六日豪华游,但真正旅游时间不足四天,多处规定景点没去,四星酒店变无星酒店。后游客向有关部门投诉,获得了一定赔偿。

  《规定》出台后:

  杨雪称,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针对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游客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若存在欺诈行为,游客还可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损失。

  涉险不听劝告自担责

  《规定》出台前:

  成某携家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滑雪一日游,由于初次滑雪没有教练指导,女儿滑雪时摔倒受伤,入院治疗花费数千元,后经调解旅行社赔付了相应损失。

  《规定》出台后:

  像成某这样的旅游事故和事故隐患多有存在。在进行骑马、滑冰、漂流、攀岩等活动时,旅行社应告知其危险性,警示无教练在场时不得擅自游玩。如果游客不听劝告,擅自游玩而受伤,依据现在的司法解释,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健律师认为,以后旅游者在涉险活动中受伤,依据该司法解释,责任判定很清晰。

  旅行社擅自转团共担责

  《规定》出台前:

  2010年8月,张某一家参加了本市一家大型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双飞四日游。可旅行社却将张某一家所在的旅游团转给了一家小旅行社安排行程。入住酒店后,由于无防滑地垫张某洗澡时摔伤。将签合同的大型旅行社诉至法院,获得了相应赔偿。

  《规定》出台后:

  依据该《规定》,张某不仅可以要求第一家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要求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刘健律师称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即接待酒店、餐饮、购物商店等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落实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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