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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法》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法》
来源::北青网    发布时间:2011-02-25 17:57   浏览次数:

  2011年2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召集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山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召开了《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就立法过程中需要重点调研论证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直以来,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旅游业的“潜规则”很难真正杜绝。虚假宣传、零负团费、强制购物、额外收费等恶劣做法屡禁不止,令游客在旅途中不胜其烦、受害匪浅,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旅游市场,给大家一个放心和舒心的旅途,正在起草中的《旅游法》试图从立法层面彻底断绝这些“潜规则”的根源。

  ●旅游者需要什么样的权利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正在制定的《旅游法》是一部国家的综合性法律,而不是一部部门法,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坚持综合性原则,以国家立场和视角谋划旅游发展。除大的原则外,对旅游者权利、旅游经营者权益、旅游规划的体系和内容、行业行政许可、旅游资源等具体内容,与会专家各抒己见。

  旅游者的权利问题是《旅游法》作为国家综合性大法的根基,是《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自然成为专家讨论的焦点。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校长助理保继刚认为,对于旅游者的权利,如休假权、旅游自由权等,应体现出旅游者与一般公民权利的差异性,这就需要从世界旅游组织或者国际上对于旅游者的定义来重新思考。旅游者是离开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去旅游、休闲度假或者履行公务的特殊人群。他们处在异地,在一个不熟悉的环境内,需要一些什么样的保护?把这一点研究透彻,就可以把旅游者的权利描述得更明晰。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杨富斌也表示赞同。他说,《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权利的表述一定要明确旅游者的特殊性。此外,应结合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界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 《旅游法》如何对“顽疾”说不?

  法律是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旅游法》也不例外。不少专家在讨论时提出《旅游法》应该针对旅游市场上的“顽疾”进行约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依据。

  著名旅游经济和管理专家魏小安先生重点关注了旅游一线服务中长期存在的“小费”问题。他说,“小费”问题讨论很多年了,目前没有什么定论,《旅游法》中如何规定需要斟酌。他强调,“小费”涉及旅游一线服务人员的薪资结构问题,从国际上来说,小费可以占到一线服务人员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如果完全持否定态度,不符合行业特定的薪资结构,也会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则针对市场上普遍存在旅游强迫购物问题提出疑问:为什么一定要把购物纳入旅游行程中?可不可以考虑干脆将购物从旅游行程中取消?是否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加以强调?她认为,《旅游法》的制定一定要立足于解决旅游市场的现实问题,甚至是直面旅游市场上正在发生的变革。她说,对于那些将要出现变革的领域,《旅游法》在条款设定上要前瞻性思考。

  ●《旅游法》不能是个“只有宣示性、倡导性”的摆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只有旅游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旅游法》才能立得起来。如果只是简单的宣示性的、倡导性的,写不到法院判决中、写不到行政裁决书中,《旅游法》制定和出台的意义就有限。相反,如果能有效解决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哪怕只是暂时解决了个别的、局部的问题,也是有意义的。他建议,可以吸收现有《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等法规实施的经验,并加以提升、凝炼和固化,形成《旅游法》的条文。

  ●旅游电子商务中如何维权

  “随着网络的发展,旅游电子合同越来越多。虚拟环境的旅游经营者与现实环境的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上有所不同。正因如此,《旅游法》中应该对电子旅游合同做出规定。”王玉松说。

  ●旅行社有时也是弱者

  一部法律在规定权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其相对应方的权利与义务给出明确界定。针对《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权利的规定,与会专家表示,《旅游法》主体中有旅游者,就必须有相对方,即旅游经营者;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要有其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法》应该兼顾介入旅游活动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关系。

  杨富斌教授说,《旅游法》应考虑对旅行社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旅游者提出的所有要求都满足,旅行社有时也是弱者。如果对这些内容没有体现,那么《旅游法》将是不完整、不全面的。美国在旅行社监管和法院的相关判例中,至少有六七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免责。《旅游法》立法宗旨应该是既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则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对旅游经营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他说,一部法律应该是基于现实,在准确认识现实的同时兼有前瞻性。如果只考虑旅游者的利益,不考虑经营者的利益,肯定是不全面的。为保证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旅游法》应有旅行社及旅游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不能一味惩罚,还应坚持“有责就罚,无责不罚”原则。

  ●旅游开发也须有法可依

  旅游规划是保障旅游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实践已证明其作用,因此,将旅游规划内容纳入《旅游法》是十分必要的——应该有一部法律对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开发、不科学开发甚至是违规开发等破坏资源的行为加以监管。

  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如何衔接是旅游规划中经常碰到的现实问题。保继刚认为旅游规划既要处理需求的规划,又要处理供给的规划;既是一个产业的规划,又是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规划;既有物质方面的规划,又有一部分非物质内容的规划,如旅游形象等。正因为其复杂性,所以我们难免与别的部门产生分歧。如果在城市里面,就会跟城市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如果在风景区内,就可能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等规划有重叠。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张吉林认为,《旅游法》中涉及旅游规划的内容应该分为三个部分:发展规划、功能区规划和功能规划。目前,发展规划和功能区规划已经得到普遍认可,没有太大争议。对于旅游功能规划,应从旅游者活动规律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原则和要素,设置一个旅游功能规划。这个旅游功能规划不仅局限于旅游区内,只要是进行旅游活动的地方都应符合这个规划,就像搞环评一样,要管到具体的项目。有了这样一个旅游功能规划,旅游规划落实起来就有了基点,管理起来也有手段。

  “现实中一些自然保护区因为旅游开发受到破坏,人们往往会归咎到旅游部门,但是旅游部门没有相应的职能和手段,管不了这个问题,只能进行劝说或者引导。有了这样一个旅游功能规划后,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旅游部门就可以按照旅游功能规划进行检查和管理。”

  ●相关链接●

  我国《旅游法》立法进程

  2009年12月 《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 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0年5月18日 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

  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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