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旅游法。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三十年磨一剑”比喻旅游立法很形象,也很贴切。旅游法现在出台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既有“天时”之需,也有“地利”之便,还有“人和”之力。
尹中卿表示,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中国旅游业刚刚发展起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旅游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既有“天时”之需,也有“地利”之便,还有“人和”之力。
所谓“天时”:一是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呼声很高。据统计,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有1400多名代表和3个代表团提交48件议案,建议制定旅游法。同时,还有许多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尽快制定旅游法。二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长期以来,中国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带动来发展经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表明这种发展方式再也难以为继。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少,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几年来全国上下都高度关注旅游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7个省(区、市)把旅游业确定为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
所谓“地利”:一是旅游业发展为旅游立法奠定了现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已经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和公民出境旅游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四位。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现在老百姓都富裕起来了,旅游意愿和能力明显增强,出游人数越来越多。二是旅游法制建设为旅游立法提供了法制基础。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30多件行政规章,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也制定了“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
所谓“人和”:一是采取超脱的立法模式。旅游产业链条长,仅靠国家旅游局立法十分困难。这次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组织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20多个部门和有关专家一起进行。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我们站在中立位置上,公允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分歧和争论,在矛盾焦点处砍一刀,竭力避免部门色彩,特别重视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保障。同时,我们又主要依托部门力量,促成法律草案尽量完善、尽早问世。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旅游法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草案稿越改越好。仅这次会议就有100多人发言,许多意见都反映到草案之中,刚才获得高票通过。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迅速进入角色,实现了第一部法律“开门红”。
尹中卿表示,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旅游业发展。随着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业已经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旅游法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说来,一是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二是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四是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中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